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与1624民初531号原告王永修,农民。委托代理人褚华伟,沈丘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高程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修诉被告高程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永修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高程鹏所有的苏D×××××小型轿车一辆(价值20000元部分),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王永修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二条第三款、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高程鹏所有的苏D×××××小型轿车一(价值20000元部分);查封原告王永修所有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编号为“沈集建(宅)字第1104471号”的房地产一处。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广轩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