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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4民初39号

张玉荣,贾兴泉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贾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4民初39号原告张某某,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贾某某,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提出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金昌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苏弘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