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4民初39号原告张某某,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贾某某,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提出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金昌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苏弘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