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一法刑初字第325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艳,无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14日被羁押,同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辩护人林海棠,广东臻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杨中保,广东臻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一区检诉刑诉(2015)3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艳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莫炽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艳及其辩护人林海棠、杨中保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审理终结。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
一、2013年10月底至2015年7月14日期间,被告人罗艳在东莞市寮步镇古都酒店门口,贩卖奥亭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给卢某(已作行政处罚)约50次至60次,每次贩卖15包至25包。2015年7月14日16时许,卢某打电话给被告人罗艳购买40包上述止咳水,双方约在古都酒店门口交易,卢某刚到被警察抓获。
二、2015年4月至2015年7月14日期间,被告人罗艳在东莞市寮步镇古都酒店旁边,贩卖奥亭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给陈某(已作行政处罚)约7次,每次贩卖30包。2015年7月14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罗艳与陈某约在古都酒店旁边交易,陈某刚到被警察抓获。
三、2015年7月期间,被告人罗艳在东莞市寮步镇嘉荣商场附近旁边,贩卖奥亭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给尹某甲(已作行政处罚)约20次,每���贩卖约20包。2015年7月14日18时许,尹某甲打电话给罗艳购买25包上述止咳水,双方约在嘉荣商场附近交易,尹某甲刚到被警察抓获。
四、2015年6月底至2015年7月14日期间,被告人罗艳在东莞市寮步镇古都酒店门口,贩卖奥亭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给钟某(另案起诉)约5次至6次,贩卖共约800包。2015年7月13日,公安机关抓获钟某,同年7月14日钟某打电话向被告人罗艳购买200包奥亭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被告人罗艳到达古都酒店门口时被警察抓获。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罗艳骑的电动车上缴获奥亭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203包(经鉴定,检出可待因成分)、宇宙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1支(经鉴定,检出可待因成分)和手机2部。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艳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请本院依法惩处。在法庭上,被告人罗艳拒不认罪,辩解称其没有贩卖毒品。但被告人罗艳没有向法庭提交证据。被告人罗艳的辩护人在法庭上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艳犯贩卖毒品罪的定性没有异议;2、被告人罗艳没有参与2015年7月14日的作案,2015年7月14日之前的作案不排除“阿杰”参与的合理可能性;3、本案所涉的止咳水换算成海洛因是0.02克,量刑应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4、被告人罗艳的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小。
经审理查明:
一、2013年10月底至2015年7月14日期间,被告人罗艳在东莞市寮步镇古都酒店门口,贩卖奥亭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给卢某(已作行政处罚)约50次至60次,每次贩卖15包至25包。2015年7月14日16时许,卢某打电话给被告人罗艳购买40包上述止咳水,双方约在古都酒店门口交易,卢某刚到被警察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物证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10ml)203袋、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120ml)1支、电动车1辆、黑色诺基亚手机1部、黑色三星手机1部。(二)书证1、到案经过,证实了被告人罗艳系被动归案,无自首、立功情节。2、户籍材料,证实了被告人罗艳作案时已满18周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无前科。3、通话记录清单,证实了被告人罗艳与卢某有多次通话情况。4、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了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罗艳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10ml)203袋、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120ml)1支、电动车1辆、黑色诺基亚手机1部、黑色三星手机1部的情况。5、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了被告人罗艳尿液检测结果呈阴性。6、行政处罚决定,证实了卢某于2015年7月1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三)证人证言证人卢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了其从2013年10月底开始向一名女子(经辨认系被告人罗艳)购买奥亭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服食,购买共50次至60次,每次购买15包至25包,至今花费人民币约5000元至6000元。其一般打电话给被告人罗艳说明买的数量后,被告人罗艳驾驶电动车把止咳水送到东莞市寮步镇古都酒店门口路段。最后三次交易情况:其中第一次是2015年6月29日19时许,其打电话给该名女子购买8包止咳水,双方在东莞市寮步镇古都酒店交易,其支付40元。第二次是同年7月7日15时许,其购买16包。第三次即被抓获那次,2015年7月14日16时45分左右,其打电话向该名女子购买40包止咳水,其刚到东莞市寮步镇古都酒店门口就被警察抓获。卢某辨认出贩卖止咳水给其的女子就是被告人罗艳;辨认出寮步镇古都酒店门口的路边就是其向被告人罗艳购买止咳水的地方。(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罗艳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罗艳否认贩卖毒品,辩解其帮“阿杰”送200包止咳水给他人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其之前没有送过货。供述2015年7月14日16时许,其在东莞市寮步镇嘉荣商场附近出租屋里接到一陌生男子手机电话(188××××8219),让其送200包咳嗽药水到东莞市寮步镇古都酒店附近交易,其就用一个装米的尼龙袋子装着200包咳嗽药水,放在电动车头篮上,然后一个人骑着电动车去到东莞市寮步镇古都酒店附近,后被便衣民警抓获归案。公安机关缴获的203包(网上购买200包,卖家送3包)可待因口服溶液10ml和1支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120ml(自己咳嗽喝���)是其从网上购买的,以每一小包2.5元价格购买,200包一共是500元。其有两部手机,一部是黑色直板诺基亚手机,号码为188××××8219,一部是黑色直板三星手机,号码为076933520949。该两部手机系“阿杰”从2015年7月7日开始给其使用。“阿杰”说到时有人联系其要止咳药水。其不知道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的成份,其没有用过该口服溶液,也不知道那些人买咳嗽药水有何用途。罗艳辨认出东莞市寮步镇古都酒店门口的路边就是其送止咳水的地方和被缴获的止咳水、手机等。(五)鉴定意见1、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证实了奥亭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检出可待因成分,其含量为550.00mg/L。2、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证实了宇宙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检出可待因成分,其含量为3.92mg/L。(六)勘验、检查笔录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了案发现场位于东莞市寮步镇古都酒店门口附近碧园路路边。2、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了公安机关在东莞市寮步龙泉西一街23号一楼进行搜查,未发现涉案物品。(七)视听资料被告人罗艳审讯录像一盒。
二、2015年4月至2015年7月14日期间,被告人罗艳在东莞市寮步镇古都酒店旁边,贩卖奥亭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给陈某(已作行政处罚)约7次,每次贩卖30包。2015年7月14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罗艳与陈某约在古都酒店旁边交易,陈某刚到被警察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物证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10ml)203袋、复��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120ml)1支、电动车1辆、黑色诺基亚手机1部、黑色三星手机1部。(二)书证1、到案经过,证实了被告人罗艳系被动归案,无自首、立功情节。2、户籍材料,证实了被告人罗艳作案时已满18周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无前科。3、通话记录清单,证实了被告人罗艳与陈某有多次通话情况。4、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了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罗艳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10ml)203袋、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120ml)1支、电动车1辆、黑色诺基亚手机1部、黑色三星手机1部的情况。5、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了被告人罗艳尿液检测结果呈阴性。6、行政处罚决定,证实了陈某于2015年7月1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三)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的证言及辨��笔录,证实了其从2014年4月开始吸食奥亭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每次吸食20包,每月吸食3次,已上瘾。其从2015年4月开始通过电话联系,在东莞市寮步镇古都酒店门口的路边,向一名妇女(经辨认系被告人罗艳)以每包6元的价格购买奥亭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每隔一星期购买1次,每次购买30包或40包,购买共约7次,至今购买约200多包。2015年7月14日17时30分许(即被抓那次),其接到188××××8219手机来电,对方称有奥亭止咳水出售,其打算买40包,约好在东莞市寮步镇古都娱乐城旁边交易,其过去后被便衣民警抓获。陈某辨认出贩卖止咳水给其的女子就是被告人罗艳;辨认出寮步镇古都酒店门口的路边就是其向被告人罗艳购买止咳水的地方。(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罗艳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罗艳否认贩卖毒品,辩解其帮“阿��”送200包止咳水给他人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其之前没有送过货。供述2015年7月14日16时许,其在东莞市寮步镇嘉荣商场附近出租屋里接到一陌生男子手机电话(188××××8219),让其送200包咳嗽药水到东莞市寮步镇古都酒店附近交易,其就用一个装米的尼龙袋子装着200包咳嗽药水,放在电动车头篮上,然后一个人骑着电动车去到东莞市寮步镇古都酒店附近,后被便衣民警抓获归案。公安机关缴获的203包(网上购买200包,卖家送3包)可待因口服溶液10ml和1支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120ml(自己咳嗽喝的)是其从网上购买的,以每一小包2.5元价格购买,200包一共是500元。其有两部手机,一部是黑色直板诺基亚手机,号码为188××××8219,一部是黑色直板三星手机,号码为076933520949。该两部手机系“阿杰”从2015年7月7日开始给其使用。“阿杰”说到时有人联系其要止咳药水。其���知道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的成份,其没有用过该口服溶液,也不知道那些人买咳嗽药水有何用途。罗艳辨认出东莞市寮步镇古都酒店门口的路边就是其送止咳水的地方和被缴获的止咳水、手机等。(五)鉴定意见1、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证实了奥亭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检出可待因成分,其含量为550.00mg/L。2、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证实了宇宙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检出可待因成分,其含量为3.92mg/L。(六)勘验、检查笔录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了案发现场位于东莞市寮步镇古都酒店门口附近碧园路路边。2、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了公安机关在东莞市寮步龙泉西一街23号一楼进行搜查,未发现涉案物品。(七)视听资料被告人罗艳审讯录像一盒。
三、2015年7月期间,被告人罗艳在东莞市寮步镇嘉荣商场附近旁边,贩卖奥亭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给尹某甲(已作行政处罚)约20次,每次贩卖约20包。2015年7月14日18时许,尹某甲打电话给罗艳购买25包上述止咳水,双方约在嘉荣商场附近交易,尹某甲刚到被警察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物证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10ml)203袋、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120ml)1支、电动车1辆、黑色诺基亚手机1部、黑色三星手机1部。(二)书证1、到案经过,证实了被告人罗艳系被动归案,无自首、立功情节。2、户籍材料,证实了被告人罗艳作案时已满18周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无前科。3、通话记录清单,证实了被告人罗艳与尹某甲有多次通话情况。4、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了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罗艳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10ml)203袋、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120ml)1支、电动车1辆、黑色诺基亚手机1部、黑色三星手机1部的情况。5、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了被告人罗艳尿液检测结果呈阴性。6、行政处罚决定,证实了尹某甲、尹某乙于2015年7月1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三)证人证言1、证人尹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了其从2013年开始服用奥亭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几乎每天服一次,每次服约10包。其从2015年7月开始通过电话联系,在东莞市寮步镇嘉荣商场附近的路边,以6元(10毫升)每小包和80元(120毫升)每瓶的价格向一对夫妇��经辨认系被告人罗艳)购买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主要系被告人罗艳送货。2015年7月至7月14日,每天买一次至二次,每次买约10包,一共买约20次左右,买了共约200包。最后四次交易情况:第一次是2015年7月12日23时,其打电话给被告人罗艳购买,被告人罗艳把止咳水送到东莞市寮步镇嘉荣商场停车场,其买了20包10毫升小包装和1支120毫升瓶装,花费200元。第二次是2015年7月13日10时许,其在上述地方购买了30包10毫升小包装和3支120毫升瓶装,用了420元。第三次是2015年7月13日17时许,其在上述地方购买了25包10毫升小包装和2支120毫升瓶装,用了310元。第四次是2015年7月14日18时许,其又打电话向对方购买25包止咳水。2015年7月14日18时30分,其到达东莞市寮步镇嘉荣商场附近被民警抓获。其曾帮尹某乙购买过两次止咳水,一次400元,另外一次300元,但其没有收取尹某乙的费��。尹某甲辨认出贩卖止咳水给其的女子就是被告人罗艳;辨认出寮步镇嘉荣商场附近空地就是其向被告人罗艳购买止咳水的地方。2、证人尹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了其从2013年开始吸食止咳水,现已经上瘾,其吸食的止咳水是通过尹某甲帮其购买的。(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罗艳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罗艳否认贩卖毒品,辩解其帮“阿杰”送200包止咳水给他人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其之前没有送过货。供述2015年7月14日16时许,其在东莞市寮步镇嘉荣商场附近出租屋里接到一陌生男子手机电话(188××××8219),让其送200包咳嗽药水到东莞市寮步镇古都酒店附近交易,其就用一个装米的尼龙袋子装着200包咳嗽药水,放在电动车头篮上,然后一个人骑着电动车去到东莞市寮步镇古都酒店附近,后被便衣民警抓获归案。公安机���缴获的203包(网上购买200包,卖家送3包)可待因口服溶液10ml和1支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120ml(自己咳嗽喝的)是其从网上购买的,以每一小包2.5元价格购买,200包一共是500元。其有两部手机,一部是黑色直板诺基亚手机,号码为188××××8219,一部是黑色直板三星手机,号码为076933520949。该两部手机系“阿杰”从2015年7月7日开始给其使用。“阿杰”说到时有人联系其要止咳药水。其不知道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的成份,其没有用过该口服溶液,也不知道那些人买咳嗽药水有何用途。罗艳辨认出东莞市寮步镇古都酒店门口的路边就是其送止咳水的地方和被缴获的止咳水、手机等。(五)鉴定意见1、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证实了奥亭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检出可待因成分,其含量为550.00mg/L。2、广���康怡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证实了宇宙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检出可待因成分,其含量为3.92mg/L。(六)勘验、检查笔录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了案发现场位于东莞市寮步镇古都酒店门口附近碧园路路边。2、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了公安机关在东莞市寮步龙泉西一街23号一楼进行搜查,未发现涉案物品。(七)视听资料被告人罗艳审讯录像一盒。
四、2015年6月底至2015年7月14日期间,被告人罗艳在东莞市寮步镇古都酒店门口,贩卖奥亭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给钟某(另案起诉)约3次至4次,贩卖共约800包。2015年7月13日,公安机关抓获钟某,同年7月14日钟某打电话向被告人罗艳购买200包奥亭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被告人罗艳到达古都酒店门口时被警察抓获。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罗艳骑的电动车上缴获奥亭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203包(经鉴定,检出可待因成分)、宇宙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1支(经鉴定,检出可待因成分)和手机2部。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物证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10ml)203袋、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120ml)1支、电动车1辆、黑色诺基亚手机1部、黑色三星手机1部。(二)书证1、到案经过,证实了被告人罗艳系被动归案,无自首、立功情节。2、户籍材料,证实了被告人罗艳作案时已满18周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无前科。3、通话记录清单,证实了被告人罗艳与钟某有多次通话情况。4、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了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罗艳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10ml)203袋、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120ml)1支、电动车1辆、黑色诺基亚手机1部、黑色三星手机1部的情况。5、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了被告人罗艳尿液检测结果呈阴性。(三)证人证言证人钟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了其向被告人罗艳购买止咳水后再贩卖。其从2015年6月底开始通过电话联系,在东莞市寮步镇古都酒店门口的路边,以每包6元的价格向被告人罗艳购买奥亭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共3次、4次,购买共约800包,花费人民币约4800元。钟某辨认出贩卖止咳水给他的女子就是被告人罗艳。(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罗艳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罗艳否认贩卖毒品,辩解其帮“阿杰”送200包止咳水给他人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其之前没有送过货。供述2015年7月14日16时许,其在东莞市寮步镇嘉荣商场附近出租屋里接到一陌生男子手机电话(188××××8219),让其送200包咳嗽药水到东莞市寮步镇古都酒店附近交易,其就用一个装米的尼龙袋子装着200包咳嗽药水,放在电动车头篮上,然后一个人骑着电动车去到东莞市寮步镇古都酒店附近,后被便衣民警抓获归案。公安机关缴获的203包(网上购买200包,卖家送3包)可待因口服溶液10ml和1支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120ml(自己咳嗽喝的)是其从网上购买的,以每一小包2.5元价格购买,200包一共是500元。其有两部手机,一部是黑色直板诺基亚手机,号码为188××××8219,一部是黑色直板三星手机,号码为076933520949。该两部手机系“阿杰”从2015年7月7日开始给其使用。“阿杰”说到时有人联系其要止咳药水。其不知道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的成份,其没有用过该口服溶液,也不知道那些人买咳嗽药��有何用途。罗艳辨认出东莞市寮步镇古都酒店门口的路边就是其送止咳水的地方和被缴获的止咳水、手机等。(五)鉴定意见1、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证实了奥亭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检出可待因成分,其含量为550.00mg/L。2、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证实了宇宙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检出可待因成分,其含量为3.92mg/L。(六)勘验、检查笔录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了案发现场位于东莞市寮步镇古都酒店门口附近碧园路路边。2、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了公安机关在东莞市寮步龙泉西一街23号一楼进行搜查,未发现涉案物品。(七)视听资料被告人罗艳审讯录像一盒。��院认为,被告人罗艳无视国法,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以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艳犯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人罗艳适用判处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的建议,该建议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罗艳提出其没有贩卖毒品的辩解意见。经查,认定被告罗艳贩卖毒品给他人的犯罪事实,该事实有证人钟某、卢某、陈某、尹某甲、尹某乙的证言和辨认笔录,通话记录清单,扣押物品清单,缴获的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液(10ml)203袋、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液(120ml)1支、电动车1辆、黑色诺基亚手机1部、黑色三星手机1部等物证,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照片,搜查证、搜查笔录,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罗艳审讯录像一盒等证据证实,证据之间可相互印证、相互支撑、相互说明,足以认定。故对被告人罗艳提出该辩解,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罗艳在本案中多次贩卖毒品给他人,情节严重,不适宜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被告人罗艳拒不承认犯罪,其主观恶性大,严重危害社会。故辩护人提出的以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经本院查证属实,予以采信。视被告人罗艳的犯罪情节和归案后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4日起至2018年10月1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随案移送的手机2部(详见清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暂扣东莞市公安局寮步分局的电动车1辆(详见清单),予以没收,由暂扣机关直接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袁润良
人民陪审员 姚爱宜
人民陪审员 袁慕贞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叶慧欣(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款,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