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第1248号原告河南华胜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住所地:濮阳市106国道与黄河路交叉口西南角。委托代理人康盼英,濮阳市华龙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华胜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诉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华胜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于2015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河南华胜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华胜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南华胜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燕燕
人民陪审员 张艳英
人民陪审员 程楠楠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高琳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