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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执字第03058号

彭家明与李绍基、徐桂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6-03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彭家明,李绍基,徐桂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瑶执字第03058号

申请执行人:彭家明,男,196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被执行人:李绍基,男,195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被执行人:徐桂兰,女,195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作出的(2014)瑶民一初字第013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绍基、徐桂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绍基、徐桂兰名下银行存款4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胜执行员 潘德丽执行员 朱 昊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叶文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