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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7101执42号

新疆亚欧大陆桥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与轮台县阳霞河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新疆亚欧大陆桥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轮台县阳霞河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7101执42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亚欧大陆桥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火车西站沟西路49号。

法定代表人:刘昌林,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轮台县阳霞河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轮台县阳霞河。

法定代表人:赵明哲,该公司总经理。新疆亚欧大陆桥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与轮台县阳霞河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2015)乌民初字第24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因其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轮台县阳霞河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信用社或其它金融机构账户上的存款92245.23元(其中本金90980.52元,执行费1264.71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如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焱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阿云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