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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8民初435号

牛某某与赵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牛某某,赵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8民初435号原告牛某某,女,198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赵某,男,1986年8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某与被告赵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某某于2016年2月22日以再给被告一次和好机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某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牛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永晓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