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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2财保9号

秦佰权与杭卫光、刘红艳民间借贷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秦佰权,杭卫光,刘红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2财保9号申请人秦佰权,男,48岁,汉族,通辽人,个体,住通辽市。被申请人杭卫光,男,35岁,蒙古族,科右中旗人,个体,住科右中旗。被申请人刘红艳,女,32岁,蒙古族,科右中旗人,个体,住乌兰浩特市。

申请人秦佰权因与被申请人杭卫光、刘红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二被申请人座落于科右中旗消防家园处门市楼,房权证号为156011003827予以查封,申请人用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科右中旗支公司投保的保单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二被申请人座落于科右中旗消防家园处门市楼,房权证号为156011003827房屋予以查封36个月。

二、对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科右中旗支公司投保的保单号为PZPP201615010610000001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晓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胡金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