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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4民终416号

张宏声人事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4-07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宏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4民终416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宏声,男,1939年6月20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新抚区。

上诉人张宏声不服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2015)顺民立字第12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理由是上诉人原是露天区公安分局干警,文革期间被打成反革命,1978年平反,但没有安排回公安局工作直到退休。然而,全市符合落实政策归队条件的,只有上诉人一人尚未能落实政策归队回公安局,上诉人起诉到顺城区人民法院,顺城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请求本院依法裁定受理此案。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请求事项属历史遗留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适当的。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苏 青

审判员 李 英

审判员 曹 丹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耿雪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