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361号
原告:彭涛,男,197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委托代理人:戴厚平,滁州市琅琊区清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治国,男,197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彭涛诉被告李治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刘雪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李治国下落不明需要公告,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员 刘雪萍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钱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