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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2民初361号

彭涛与李治国民间借贷纠纷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7-27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彭涛,李治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361号

原告:彭涛,男,197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委托代理人:戴厚平,滁州市琅琊区清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治国,男,197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彭涛诉被告李治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刘雪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李治国下落不明需要公告,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员  刘雪萍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钱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