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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钟民初字第02021号

王XX、程XX诉XX物业有限公司、XX水利局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5-07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王XX,程XX,XX物业有限公司,XX水利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钟民初字第02021号原告王XX,男,1973年6月6日生。原告程XX,女,1980年5月18日生。两原告委托代理人杨丽芬,江苏龙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委托代理人缪媛媛,江苏龙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物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吴江,江苏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梅琳,江苏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水利局委托代理人章进,江苏常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游峰,江苏常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程XX诉被告XX物业有限公司、XX水利局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两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XX、程XX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郝 立

人民陪审员  许静霞

人民陪审员  戴晓燕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