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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24民初779号

李建勤与郭四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勤,郭四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24民初779号

原告:李建勤。

被告:郭四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勤与被告郭四明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郭四明起诉的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勤撤回对被告郭四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建勤负担。

审判员  林少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月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