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24民初779号
原告:李建勤。
被告:郭四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勤与被告郭四明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郭四明起诉的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勤撤回对被告郭四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建勤负担。
审判员 林少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月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