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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28行初1号

李某甲与梁平县公安局公安户口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5-19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梁平县公安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228行初1号原告李某甲,女,生于2009年1月14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法定代理人李某乙,男,生于1975年2月8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农民,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梁平县公安局。住所地:梁平县梁山街道人民东路**号。法定代表人邱树洪,该局局长。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受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梁平县公安局公安户口登记一案,原告李某甲以被告已为其履行了户口登记职责为由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自愿合法,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

审 判 长  卫晴刚

代理

审判员  梅筱君

人民陪审员  严建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詹 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