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4民初127号原告赵志成,男,被告张满学,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不予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惠惠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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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志成与张满学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4民初127号原告赵志成,男,被告张满学,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不予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惠惠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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