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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柯执民字第4094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行与袁云祥、袁林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25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行,袁云祥,袁林娟,阮越红,袁永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柯执民字第409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行。

负责人:娄永海。

被执行人:袁云祥。

被执行人:袁林娟。

被执行人:阮越红。

被执行人:袁永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行与被执行人袁云祥、袁林娟、阮越红、袁永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绍柯商初字第27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周文博执行本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阮越红、袁云祥提供的抵押房产暂无法处置,除抵押房产外被执行人袁云祥、袁林娟、阮越红、袁永华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依据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绍柯执民字第409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戴张奎

审判员  章亚伟

审判员  周 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姗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