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义民初字第2589号原告叶某。委托代理人王昌贵。被告王某甲。
原告叶某为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昌贵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甲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叶某诉称,2010年12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确认恋爱关系。2011年2月,原告考虑到双方均为离异单身、被告年龄较大及双方父母的再三劝说等因素,在对被告性格、脾气、价值观不甚了解的情况下,举办了婚宴。2011年3月至2012年2月期间,因被告年龄较大,原告很难怀孕,不得已做了试管婴儿手术。在手术期间,原告吃了很多苦头,但被告不仅不安慰原告,在一听到结果不确定就对原告大发脾气,经常要求原告做这样或那样的检查。要不是双方家属的极力劝说、安抚,体谅被告老来得子心切,原告绝不同意承受如此痛苦为被告怀孕生子。2012年2月,原告怀孕手术成功,被告对原告的态度有所好转,原告以为婚后的生活能苦尽甘来,被告也会更加珍惜与原告的感情。于××××年××月××日,原、被告共同到金华市婺城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年××月××日,儿子王某乙出生,尽管被告及其家人都很欢喜,但被告对原告的感情并未加深,而是将原告当成了他生儿子的工具。甚至不顾原告的身体状况,要求原告继续为其生子。原告得不到被告任何的尊重和理解,被告与原告之间不像夫妻关系,更像是领导与下属、主人与佣人的关系。随着结婚时间的延续,被告狭隘偏激、目中无人、金钱至上等一些低俗品行和价值观更是暴露无遗。自2012年11月之后,被告对原告的各种举动更是让原本脆弱的婚姻雪上加霜。比如:被告经常在问原告与他人的通话情况;经常对原告的日常行动进行限制,不让原告到公司上班,不让原告与客户见面,不让原告看望与前夫所生的女儿;经常怀疑原告对被告不忠,对原告进行辱骂,甚至扬言要炸死原告及家人;骂原告女儿为杂种等等。被告的种种行为表明,被告对原告没有一点起码的尊重。2014年9月19日,原告不得已带走小孩出走后,被告联合家人采取虚构债务,通过虚假诉讼的方式,企图让原告承担债务,以达到少分、不分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况且,自告出走之后,被告关心的不是母子生活情况,而是提出让原告先付1000万元给被告的要求。在被告看来,金钱是最重要的,原告不可能与被告建立真正的感情。原告认为,由于婚前缺乏对被告的了解,双方年龄差距较大,性格、价值观格格不入,婚后双方也难以建立夫妻感情,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没有意义,应当结束这段婚姻。为此,要求判决: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王某乙的监护权归原告行使,并由原告负责抚养成人,抚养费用由被告每月支付2500元。被告王某甲未作答辩。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二人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王某乙。现原告叶某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婚姻生活中,夫妻之间因在性格、生活习惯、年龄差距等方面产生矛盾无法避免,只要原、被告双方秉持着互敬互爱、互信互谅的观念,时时念及双方共同建立的家庭及年幼的儿子,原、被告还是有和好可能的。从本案来看,原告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的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因此,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王某甲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叶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叶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300元,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户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汇入账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俞霞珍
人民陪审员 郑樟水
人民陪审员 楼忠民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艳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