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东民初字第02632号原告李雪元。委托代理人王秀仙,东海县牛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树柏。被告耿立凤。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蒋海荣,江苏蒋海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雪元与被告王树柏、耿立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2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赵洪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雪元及委托代理人、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雪元诉称,2015年10月2日13时许,在东海县牛山镇菜市街新日电动车店门口处,因修车事情第一被告与原告家人发生纠纷,后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与原告及家人发生打架,被告用铁扳子将原告头部砸伤。原告的伤经鉴定为轻微伤。原告在东海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花费近二千元。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3万元。
被告王树柏、耿立凤辩称,原告部分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原告对于纠纷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应减轻答辩人的责任。2015年10月2日13时许,答辩人王树柏为原告的家人李泓萱和陈会芝维修电动车过程中,李泓萱和陈会芝恶意刁难并率先殴打王树柏。原告闻讯赶到现场不分青红皂白,对王树柏大打出手,王树柏出于自卫,持一工具将原告打伤。耿立凤凑巧到达现场,见原告及家人殴打王树柏,也加入纠纷,原告将耿立凤打致轻微伤。事发后原告到东海县人民医院治疗,答辩人主动承担原告医疗费625.5元,答辩人也损失医疗费225元。之后,原告擅自转院导致损失扩大。原告也应赔偿耿立凤医疗费225元。原告主张被告赔偿损失3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日13时许,被告王树柏在新日电动车门市为原告的家人李泓萱(系原告妻子)和陈会芝(系原告岳母)维修电动车时与李泓萱和陈会芝发生口角并撕扯在一起。后双方被人拉开,此时耿立凤到了现场又与李泓萱发生发生纠纷并撕扯在一起。后双方被人拉开。李泓萱打电话通知了原告,原告随即赶到现场,拿起一根铁棍准备殴打被告王树柏,但原告手中的铁棍被他人夺下,被告王树柏持一修车工具上前将原告头部打伤并跑走。经连云港正达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急性颅脑损伤、头皮挫裂伤等,评定其误工时间为自受伤之日起60日、营养期限为自受伤之日起15日、护理期限为自受伤之日起7日。原告伤后在东海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天,花去医疗费2547.47元。被告另外为原告垫付医疗费625.5元。东海县公安局2015年10月2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陈会芝罚款500元,对李泓萱行政拘留7日并罚款500元,对耿立凤行政拘留7日并罚款500元,对王树柏行政拘留7日并罚款500元,对原告罚款500元。原告在东海县居住。原告在诉讼中提供了医疗费票据、病历、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连云港正达司法鉴定所鉴定书、涉案当事人在公安机关的谈话笔录等证据。被告提供了耿立凤所花医疗费255元票据、为原告垫付医疗费票据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王树柏在为原告家人维修电动车过程中,与原告家人发生纠纷,后耿立凤又与李泓萱发生纠纷并撕扯。原告闻讯赶到现场并拿铁棍准备殴打被告王树柏,在铁棍被人夺下后,双方纠纷本该结束,但被告王树柏却乘机上前用修车工具将原告打伤。根据公安机关的处罚结果和案件的审理,在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纠纷中,被告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应承担次要责任。对原告的合理损失被告依法应按责赔偿。被告耿立凤并未与原告发生撕扯,故被告耿立凤对原告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原告也不应对耿立凤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赔偿标准,因原告在东海县居住,故对其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损失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原告的损失为医疗费2547.47元+625.5元=3172.97元、误工费5640元(60天X94元)、护理费658元(94元X7天)、营养费450元(30元X15天)、住院伙食补助费54元(18元X3天)、鉴定费600元,计10574.9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原告李雪元因损伤产生的损失计10574.97元,由被告王树柏承担80%即8459.97元,被告王树柏已支付625.5元,还应赔偿原告7834.4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李雪元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简易程序),由被告负担100元,原告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0元(普通程序)。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支行营业厅交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审判员 赵洪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