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民初字第4513号
原告:吕春旭。
被告:厦门至禾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嘉。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春旭诉被告厦门至禾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春旭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春旭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春旭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吕春旭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淑贤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梦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