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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民初字第4513号

吕春旭与厦门至禾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当事人
吕春旭,厦门至禾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民初字第4513号

原告:吕春旭。

被告:厦门至禾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嘉。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春旭诉被告厦门至禾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春旭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春旭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春旭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吕春旭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淑贤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梦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