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124执142号

李夏梅与张大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夏梅,张大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4执142号

申请执行人:李夏梅,女,1983年6月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大明,男,1982年10月出生,汉族。本院执行李夏梅与张大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夏梅向本院递交了书面撤销执行申请书,表示不要求法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5)全民一初字第004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杨少青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茂盛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