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东执字第1700-2号

张有明申请执行鄂尔多斯市众友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25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有明,鄂尔多斯市众友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1700-2号申请执行人张有明,男,1957年3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众友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张有名明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众友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3)东民初字第81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众友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鄂尔多斯市众友晶润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有股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众友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鄂尔多斯市众友晶润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股权。

二、冻结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永飞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任尚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