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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2执342号

杨燕妮与武汉文华集团有限公司、萧文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8-18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燕妮,武汉文华集团有限公司,萧文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2执342号申请执行人杨燕妮。被执行人武汉文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法定代表人萧文华,董事长。被执行人萧文华(曾用名肖文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0436号法律文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执行标的人民币557,025元及利息,执行费7,97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文华集团有限公司、萧文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64,99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闸 浩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石权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