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976-1号申请执行人韩学举。被执行人张宝善。本院在执行人韩学举与张宝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张宝善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韩学举申请执行的标的12523.9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第6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韩学举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单保光
审判员 宋 杰
审判员 蔡雁飞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淑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