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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执字第976-1号

韩学举与张宝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韩学举,张宝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976-1号申请执行人韩学举。被执行人张宝善。本院在执行人韩学举与张宝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张宝善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韩学举申请执行的标的12523.9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第6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韩学举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单保光

审判员  宋 杰

审判员  蔡雁飞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淑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