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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81执42号

郑三瑜与何先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三瑜,何先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81执42号

申请执行人:郑三瑜,男,生于1974年3月1日,汉族,住邓州市。

被执行人:何先志,男,生于1970年5月20日,汉族,住邓州市。本院在执行郑三瑜与何先志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书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第一款,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邓法民初字第13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少庭

审判员  杨虎城

审判员  刘 剑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丁东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