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81执42号
申请执行人:郑三瑜,男,生于1974年3月1日,汉族,住邓州市。
被执行人:何先志,男,生于1970年5月20日,汉族,住邓州市。本院在执行郑三瑜与何先志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书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第一款,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邓法民初字第13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少庭
审判员 杨虎城
审判员 刘 剑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丁东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