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3民初480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农民。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农民,系精神病人。法定代理人刘某某,男,汉族,农民,系原告王某某之夫。被告潘某某,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洋县磨子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向某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王某某与被告潘某某、向某某遗赠抚养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王某某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王某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某、王某某承担。
审判员 段 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田琳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