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5民特440号
原告:金晶,女,1993年5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
被告:太湖县建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建明,总经理。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金晶诉被告太湖县建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金晶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2016年2月22日,金晶向本院撤回诉前调解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晶撤回诉前调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晶撤回诉前调解申请。
审判员 杨远贵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姜 澈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