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723民初82号
原告:刘某某,女,汉族,住开江县新街乡报恩寺村。
委托代理人:唐国辉,开江县任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住开江县新街乡报恩寺村。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张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唐国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诉称,2002年6月,我与被告张某某经周泽明介绍相识,2003年7月30日办理办理结婚登记,2004年1月25日生育一女张甲,2010年6月19日生育一子张乙。我和被告张某某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合,经常发生争执,特别是被告沉迷赌乙,其行为致使我们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此起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决我与被告离张某某,婚生子张乙随被告张某某生活,婚生女张甲随我生活,互不给付抚养费,婚姻存续期间为张甲购买的教育保险归婚生女张甲所有。原告刘某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被告及婚生子女身份信息复印件各一份。2、结婚证复印件一份。3、证人张成贵(系开江县新街乡报恩寺村主任)及柏子纯(系被告同村村民)证言各一份,主要内容是原、被告婚后生育了两个子女,一直随祖父母��活。原、被告婚后没有建修住房。被告张某某未答辩,亦未举证。根据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本院对原告刘某某提交的证据1、2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信;证据3系证人之间的证言,能相互佐证,故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6月经周泽明介绍相识相恋,2003年7月30日办理办理结婚登记,2004年1月25日生育一女张甲,2010年6月19日生育一子张乙。现原告刘某某以夫妻双方性格不合,被告经常赌乙,致使其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请求依法判决准与被告张某某离婚,婚生子张乙随被告张某某生活,婚生女张甲随其生活,互不给付抚养费,婚姻存续期间为张甲购买的教育保险归婚生女张甲所有。
本院认为,是否准以离婚,应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标准。本案原、被告经周泽明介绍相识,办理��婚登记至今长达十余年之久,期间还孕育两个婚生子女,说明原、被告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同时在审理中,本案原告刘某某未提交充分证据证实,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原告刘某某要求与被告张某某离婚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离婚的情形,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某某要求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静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彦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