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二初字第00827号
原告:安徽弘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焦纪明,安徽焦纪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霞,安徽焦纪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湖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安徽弘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安徽湖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安徽弘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表示原、被告双方已经协调处理完毕,故原告安徽弘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弘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2660元,保全费1770元,由原告安徽弘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韦 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尹玲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