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更498号罪犯程培祥,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3月23日作出(1999)渝一中刑初字第5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程培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4422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03年6月20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渝高法刑执字第343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5年6月10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渝高法刑执字第16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07年11月19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渝五中刑执字第383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2009年12月18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渝五中刑执字第425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12年4月20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10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2年8月22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408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17年2月9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6年1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程培祥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程培祥,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二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程培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程培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平
审 判 员 余 梅
代理
审判员 贾秀春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何燕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