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7民初413号
原告:许某。
被告:赵某甲,现被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原告许某与被告赵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李正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甲因客观原因无法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某起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年××月××日生育儿子赵某乙。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时常争吵,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被告毫无家庭责任感,长期不务正业,染有赌博、酗酒等恶习,儿子的生活、学习费用都由原告负担。2005年4月,被告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原告曾于2011年2月28日向法院起诉离婚,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后至今,双方感情仍未能和好,长期处于分居状态。2015年6月,被告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现被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为此,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一、准予原、被告离婚;
二、儿子赵某乙由原告抚养至独立生活,抚养费由双方共同承担;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当庭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儿子赵某乙由被告抚养至独立生活,抚养费由双方共同承担。原告许某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身份证,用以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户口簿,用以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及儿子的身份情况;3.结婚证,用以证明原、被告婚姻关系的事实;4.民事判决书及生效证明,用以证明本案系原告第二次起诉离婚的事实。
被告赵某甲答辩称:
一、对原告陈述的双方结婚时间、生育儿子情况、被告涉嫌犯罪情况等无异议,但被告没有不务正业,也没有酗酒等恶习,原告是因为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自行离家出走。
二、婚后,被告因做水泥生意欠款30余万元,应属双方共同债务;对他人的债权,部分债务人所清偿的款项被原告取走,应属双方共同债权;双方无其他共同财产。
三、被告不同意离婚。若法院判决离婚,要求儿子赵某乙由被告抚养至独立生活。被告赵某甲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材料。原告提供的证据,经庭审出示审查,
本院认为,鉴于被告对原告的证据均无异议,证据来源及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下列事实:原、被告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年××月××日生育儿子赵某乙。2005年4月,被告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5年6月,被告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现被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原告曾于2011年2月28日向法院起诉离婚,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后双方至今仍未能和好。现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属合法婚姻关系,依法应予保护,但因双方关系不和,原告曾于2011年2月28日向本院起诉离婚,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后,双方仍未能和好,现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故对其离婚的请求,应予支持。关于离婚后儿子赵某乙的抚养问题,鉴于被告主张儿子的抚养权,原告也予以同意,故儿子由被告抚养至独立生活,但考虑被告现羁押的实际情况,在被告解除人身限制前,儿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双方共同负担。关于夫妻共同债权债务问题,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且原告予以否认,本案不作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许某与被告赵某甲离婚;
二、儿子赵某乙由被告赵某甲抚养至独立生活(在赵世贤解除人身限制前由许某抚养),原告许某给付被告赵某甲子女抚养费15000元,该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原告许某享有每月探望儿子赵某乙二次的权利,被告赵某甲应予以协助并提供便利。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正中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董小美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附件:苍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判后续释明一、对不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1、裁判文书系确权判决的,确认的权利自判决生效时即具有法律效力,无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裁判文书系撤销或解除合同判决的,无需申请执行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撤销或解除后相关财产权益纠纷未一并处理的,可另行起诉;3、裁判文书准予离婚判决的,双方当事人在判决正式生效前不得与他人另行结婚;
二、对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4、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将应履行的款项汇至苍南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浙江苍南农商银行,账号:20×××37,并注明案号和汇款人;5、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或迟延履行裁判文书主文确定内容的,享有权利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应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裁判文书及生效证明(由原案件经办人出具)。
三、对裁判文书内容不能完全理解或有误解等情况的,可向经办法官咨询,由经办法官负责解答释疑。
四、本院作出裁判后,各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可自行和解或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法院执行和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