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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23财保14号

申请人万国军与被申请人袁术娟申请财产保全一案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21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万国军,袁术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23财保14号申请人万国军,男,汉族。被申请人袁术娟,女,汉族。

申请人万国军与被申请人袁术娟申请财产保全一案,2016年2月22日申请人万国军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与经开区管委会签订协议在安康花园安置房屋共五套予以查封,并已提供位于邻水县石永镇石道场村2组32号房屋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袁术娟与与经开区管委会签订协议的位于安康花园的安置房屋五套予以查封;

二、对申请人提供的位于邻水县的房屋予以查封。上述财产在保全期间不得转让、抵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越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峻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