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7民初1258号原告宁继福,男,汉族,个体。被告陈昌龙,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宁继福诉被告陈昌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继福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继福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继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宁继福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赵海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