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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7民初1258号

宁继福与陈昌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宁继福,陈昌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7民初1258号原告宁继福,男,汉族,个体。被告陈昌龙,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宁继福诉被告陈昌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继福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继福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继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宁继福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赵海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