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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01022号

徐宪与王仁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23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宪,王仁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1022号

申请执行人:徐宪,男,195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执行人:王仁海,男,196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初字第009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62256元及逾期利息、违约金,并承担执行费987元等。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仁海在在银行系统有开户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仁海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德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章文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