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1022号
申请执行人:徐宪,男,195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执行人:王仁海,男,196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初字第009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62256元及逾期利息、违约金,并承担执行费987元等。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仁海在在银行系统有开户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仁海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德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章文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