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3民初62号原告邓明伟,男,198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周小林,重庆智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博坤,男,198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重庆市国弘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70号17幢1-1,组织机构代码06286400-7。法定代表人李代华,董事长。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连军,重庆智圆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宗波,重庆智圆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健,女,199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任理权,男,198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邓明伟诉被告重庆市国弘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李博坤、徐健、任理权确认合同效力一案中,原告邓明伟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明伟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明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785元由原告邓明伟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安祥建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清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