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1民初537号
原告:王某,女,1971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
委托代理人:冯高荣,安徽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男,197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王全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洪万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