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321民初537号

王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25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马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1民初537号

原告:王某,女,1971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

委托代理人:冯高荣,安徽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男,197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王全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洪万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