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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5民初427号

张国法与谢山领、吕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国法,谢山领,吕明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5民初427号原告张国法,男,1974年12月21日生,汉族,农民。被告谢山领,男,1980年2月12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吕明明,男,1985年6月4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张国法与被告谢山领、吕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国法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国法诉称,张国法通过吕明明认识谢山领。谢山领因做生意急需用钱,于2015年7月25日向张国法借款170000元,并出具借条,约定每月25日前支付利息。借款发生后,谢山领没有支付利息,张国法多次找谢山领及担保人吕明明追要利息,谢山领与吕明明相互推脱,现无法联系到谢山领。请求:1、判令谢山领偿还借款170000元及利息;2、吕明明对该借款170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谢山领、吕明明负担。

经审理查明,张国法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起诉,并提供借条一份,其内容为“今向张国法借到人民币现金(大写)壹拾柒万元整元,用于生意用途,双方协商决定月息3分,本金一年还清还清。空口无凭,特立此据。借款人:谢山领身份证号码:担保人:吕明明身份证号码:日期:15年7月25”。诉讼中,张国法称,该借款发生在2015年7月25日,借款期限为1年。后因找不到谢山领在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起诉讼。张国法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谢山领、吕明明对该借款无履行能力,谢山领、吕明明亦未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偿还借款。

本院认为,本案中的借条产生于2015年7月25日,借款期限为1年,借款期限尚未届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该条法律规定既约束借款人,同时亦适用于出借人,一般情况下,除非另有约定,在借款到期之前,出借人不得要求提前归还借款。张国法未向本院提供谢山领、吕明明对该借款无履行能力的相关证据,谢山领、吕明明亦未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偿还该借款,谢山领、吕明明并未构成预期违约的情形,本案属于在借款期限届满前不得起诉的案件。故对张国法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张国法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胡小霞

审 判 员  马晓沛

人民陪审员  马现坤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红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