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91执15-1号
申请执行人:孙萍,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
被执行人:成财太,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经济开发区。我院作出的(2014)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3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成财太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孙萍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成财太银行存款36857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郑文武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传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