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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民终1068号

王某与辛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4-12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辛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终10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辛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

上诉人辛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5)崂民一初字第3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受理后,由

审判员徐颖慧担任

审判长,由

代理

审判员高广鹤担任本案主审、与

代理

审判员杨克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辛某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上诉人辛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辛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辛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颖慧

代理

审判员  杨 克

代理

审判员  高广鹤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侯可超

书 记 员  李延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