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9财保15-2号申请人常士国。被申请人屠建国。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作出(2016)冀0609财保15-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申请解除对屠建国所有的冀F×××××号重型普通货车的扣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屠建国所有的冀F×××××号重型普通货车的扣押。
审判员 齐成柱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