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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9财保15-2号

常士国与屠建国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保定市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士国,屠建国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9财保15-2号申请人常士国。被申请人屠建国。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作出(2016)冀0609财保15-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申请解除对屠建国所有的冀F×××××号重型普通货车的扣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屠建国所有的冀F×××××号重型普通货车的扣押。

审判员  齐成柱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