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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民申138号

王树代与王树林林业承包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树代,王树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民申138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树代。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树林。再审申请人王树代因与被申请人王树林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衡民一终字第3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树代申请再审称,王树代和王树林是亲兄弟关系,父母生前分得3.4亩土地,分给兄弟二人各1.7亩耕种,二人各种了2-3年。2014年10月,王树林偷种了1.1亩土地,剩下0.6亩土地无法耕种,王树林强行霸占了王树代的1.7亩土地,侵害了王树代的合法权益,经村委会及有关部门多次调解未果,特提起诉讼。原审裁定驳回王树代的起诉错误,应依法再审。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关于“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关于“承包合同纠纷,以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当事人。前款所称承包方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的农户,以及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规定,我国实行的家庭承包责任制,承包方的主体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的农户而非农户中的个人。本案中,王树代和王树林的父母生前以家庭承包的方式承包了王行仗村的3.4亩土地,因王树代已在黑龙江分得了土地,故其不属于以其父母为代表的农户成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关于“农户成员为多人的,由其代表人进行诉讼。”的规定,王树代无权就案涉土地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审裁定驳回王树代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申请人王树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王树代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 哲

代理

审判员  郭宝永

代理

审判员  何振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尹明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