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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91民初215号

沃德思源集团有限公司与本溪玉晶玻璃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沃德思源集团有限公司,本溪玉晶玻璃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91民初215号原告沃德思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东高新湘江道238号。法定代表人耿彬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姣、李卿,河北千山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本溪玉晶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本溪满族自治县高官工业园区(偏岭)。法定代表人赵晓亮,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沃德思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本溪玉晶玻璃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和解,原告沃德思源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沃德思源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沃德思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8283元减半收取为4142元,由原告沃德思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林晓坤

审判员  赵小元

审判员  牛红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靳 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