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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6民初444号

陈×与吕×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6-25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6民初444号原告陈×,女,1972年10月14日出生。被告吕×,男,1974年1月24日出生。

原告陈×与被告吕×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张贵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陈×、被告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2年9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吕×1,现年12岁。因夫妻感情不合,双方于2006年协议离婚,后于2008年3月6日复婚,并办理登记手续。复婚后,被告经常酗酒,对家庭不尽责任和义务,双方经常吵架生气,并对原告进行语言威胁,为此双方夫妻感情不合,并于2013年开始分居至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认为,夫妻关系是靠感情维系的,被告对家庭不尽责任和义务,导致双方夫妻感情不和,其与原告分居已2年之久,双方的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为了早日解除这段痛苦的婚姻生活,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要求与被告离婚;要求婚生子吕×1归原告抚养,被告自2016年1月起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1000元至孩子18周岁止,每一年给付一次;要求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吕×辩称,我不同意离婚。现在上有老人、下有孩子。为了家庭,我想好好过日子。我认为我们之间的感情没有破裂,我们结婚10多年,感情很深厚。我以前是喝酒,但仅是干一天活回家以后喝点酒。家里的家务活都是我一人干,我就是挣钱比较少。我们之前离婚后也一直居住在一起,复婚后也一直都在一起居住,并未分居。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同被告吕×经人介绍相识,于2002年9月登记结婚。陈×系再婚,与他人育有一子陈×1,婚后一直随原、被告双方共同生活直至成年。原、被告婚后又育有一子吕×1。2006年原、被告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原因非因双方感情破裂。离婚期间双方仍一起生活。2008年3月6日,原、被告复婚。目前,原、被告双方均居住在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彩各庄村233号。但原、被告双方因为家庭琐事、经济状况、夫妻生活等问题产生矛盾,又缺乏有效沟通,故产生矛盾。本案因双方各持己见,故未能调解。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相关证据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相互信任、相互包容,共同面对和解决婚姻生活中存在的问题,珍惜双方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双方结婚十多年,一同生育一子和抚养两子,并且一同赡养老人,在此阶段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且目前双方仍一同生活在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彩各庄村233号。原、被告目前因家庭琐事、经济状况、夫妻生活等问题产生了矛盾,主要是缺乏有效的沟通与谅解,导致双方产生矛盾,但未到双方感情完全破裂的程度。故对于原告诉称双方因感情破裂而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要求与被告吕×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陈×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张贵珅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高 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