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泰靖民催字第0045号申请人庞贝捷涂料(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在江苏省昆山市经济开发区金阳路53号。法定代表人陈明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波,公司员工。申请人庞贝捷涂料(昆山)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0月23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中国农业银行靖江市支行于2015年7月23日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10300052/26372002、出票金额为200000元、出票人为江苏新时代造船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申请人、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1月23日)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庞贝捷涂料(昆山)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丽云
审 判 员 包海燕
代理
审判员 张玲云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