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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靖民催字第0045号

庞贝捷涂料(昆山)有限公司、陈明良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庞贝捷涂料(昆山)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泰靖民催字第0045号申请人庞贝捷涂料(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在江苏省昆山市经济开发区金阳路53号。法定代表人陈明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波,公司员工。申请人庞贝捷涂料(昆山)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0月23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中国农业银行靖江市支行于2015年7月23日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10300052/26372002、出票金额为200000元、出票人为江苏新时代造船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申请人、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1月23日)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庞贝捷涂料(昆山)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丽云

审 判 员  包海燕

代理

审判员  张玲云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