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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23财保字第44-1号

任宝莲申请对周超祥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任宝莲,周超祥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23财保字第44-1号申请人任宝莲,女被申请人周超祥,男。本院于2016年2月1日作出的(2016)豫0223财保字第44号财产保全裁定,2016年2月22日,申请人向本院递交撤回财产保全申请书,本院予以准许。依据法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驾驶的豫BXH8**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扣押。

审判长 赵 年

审判员 师玉杰

审判员 霍青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霍彦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