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23财保字第44-1号申请人任宝莲,女被申请人周超祥,男。本院于2016年2月1日作出的(2016)豫0223财保字第44号财产保全裁定,2016年2月22日,申请人向本院递交撤回财产保全申请书,本院予以准许。依据法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驾驶的豫BXH8**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扣押。
审判长 赵 年
审判员 师玉杰
审判员 霍青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霍彦峰 来源:百度“”
任宝莲申请对周超祥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23财保字第44-1号申请人任宝莲,女被申请人周超祥,男。本院于2016年2月1日作出的(2016)豫0223财保字第44号财产保全裁定,2016年2月22日,申请人向本院递交撤回财产保全申请书,本院予以准许。依据法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驾驶的豫BXH8**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扣押。
审判长 赵 年
审判员 师玉杰
审判员 霍青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霍彦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