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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02执48号

申请人高春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梁秀芳、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春莲,梁秀芳,张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02执48号申请执行人高春莲,女,汉族,生于1951年3月5日,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李渠镇庙沟村。委托代理人韩延军,男,汉族,1987年3月20日出生,延安市人,住址同上。系高春莲之子。被执行人梁秀芳,女,汉族,1957年1月5日出生,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东关百姓家园小区。被执行人张磊,男,汉族,1984年10月3日出生,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第四中学家属院。高春莲申请执行梁秀芳、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的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延中民四终字第009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梁秀芳、张磊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高春莲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高春莲于2016年2月19日以其与被执行人梁秀芳、张磊已私下达成和解并全部兑现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其对被执行人梁秀芳、张磊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延中民四终字第009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文才

审判员  王 涛

审判员  任凯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小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