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989号原告天津市东丽区华明街李明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街李明庄村。法定代表人刘志起,天津市东丽区华明街李明庄村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尹振中,天津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殷亮亮,天津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乃云,农民。被告王帆,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东丽区华明街李明庄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魏乃云、王帆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原告天津市东丽区华明街李明庄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东丽区华明街李明庄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天津市东丽区华明街李明庄村民委员会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侯 静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晓晨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