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1民初143号
原告:肖开亚。
委托代理人:黄文学,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全文。
委托代理人:涂建平,湖北谛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开亚诉被告张全文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开亚于2016年2月17日以被告张全红已全额赔付原告肖开亚的损失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不再就此此损害另行主张权利。
本院认为,原告肖开亚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开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肖豪承担。
审判员 赵 焱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沈婉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