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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民初1129号

于宏宇与刘海宽,纪春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于宏宇,刘海宽,纪春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1129号原告于宏宇,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刘海宽,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纪春连,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宏宇诉被告刘海宽、纪春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宏宇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于宏宇自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笑盈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