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1129号原告于宏宇,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刘海宽,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纪春连,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宏宇诉被告刘海宽、纪春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宏宇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于宏宇自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笑盈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