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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1897号

谢同祥与荆州市滨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03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谢同祥,荆州市滨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1897号

原告:谢同祥。

委托代理人:李霏,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荆州市滨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荆州市园林路与滨湖交汇处滨湖国际售楼部。

法定代表人:邓锦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同祥诉被告荆州市滨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同祥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同祥提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同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9925元,减半收取19962.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0262.5元,由原告谢同祥负担。

审 判 长 陈 杰

人民陪审员 王 伶

人民陪审员 张俊良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冉 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