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民初7号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发展大楼14楼。法定代表人丁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欧发达,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滕睿,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有来食杂店,经营场所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锦宅村安置房*幢第*层。经营者叶金树,男,汉族,1976年5月23日出生,住址福建省寿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有来食杂店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有来食杂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有来食杂店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傅志杰
代理
审判员 邓文安
人民陪审员 王闽燕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傅舒惠附: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