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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81执恢13号

武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某信用社与某某的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25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武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某信用社,杜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81执恢13号申请执行人武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某信用社。负责人陈某林。被执行人杜某某。武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某信用社申请执行某某的借款合同纠纷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0)武民初字第119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12日受理,该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于2014年4月20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于2016年1月29日恢复执行,经执行,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0)武民初字第1195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侯为旗

人民陪审员  温爱斌

人民陪审员  王 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朱长云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05)武法执字1263--1号申请执行人武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柳河信用社。负责人郭慧文被执行人武安市午汲镇温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李涛本院在执行武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柳河信用社诉武安市午汲镇温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

二00五年六月七日给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

二00五年六月二十日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武安市午汲镇温村村民委员会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101919元。执行员郝润华

二0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侯为旗 搜索“”